项目概况 *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生产设备采购安装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年*月*日 *点*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生产设备采购安装项目 预算金额:*.5 *(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 *(人民币) 采购需求:*的委托,对*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生产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其所需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并参加投标。1、*、采购名称:*、招标编号:*-*.3、采购单位:*;*、交货地点:*、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价款的*%;货物交付并整体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生产设备正常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价款的*%,剩余合同价款的5%在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满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付清。*、采购需求: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采购预算 (*) 其他说明 1 *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生产设备采购安装项目 1批 *.5* 详见招标文件 注:采购预算(包含设备采购费、设备安装费、运输费、调试费、保险费、保管费、税金等一切费用)。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证明材料: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提供近3年任意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开标前三个月开户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截图及投标人书面承诺函);*、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费的证明;(证明材料:开标前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和社保费的证明);*、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本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网站进行公示,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年*月*日(同公告发布之日)至*年*月*日(*时间),在*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下载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议的请于*年*月*日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项目报名:供应商在开标现场报名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全部证明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回执单。 注:提供以上全部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时,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留代理公司存档)。4、*、与采购人和釆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公示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5、*、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时间)。*、开标地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以上公告内容如有变动,将在相关网络媒体上另行通知。凡领取标书后,对本标书必须仔细阅读,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询问。采购人联系方式: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地址:*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团乡联胜村后畈水库东侧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市*凤凰中大道*号8幢2-*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合同履行期限:/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证明材料: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提供近3年任意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开标前三个月开户行开具的资信证明);3、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截图及投标人书面承诺函);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费的证明;(证明材料:开标前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和社保费的证明);5、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与采购人和釆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3、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公示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年*月*日 至 *年*月*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至*:*,下午*:*至*:*。(*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站:*。 方式:自行下载 售价:¥*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年*月*日 *点*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日) 地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