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强化生态环境要素保障,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是我省首次提出对“两高”建设项目的碳排放指标进行省级收储、调剂,致力于解决项目跨市整合调整时转出地与转入地碳排放指标供需不平衡、难匹配等问题,推动国家和省布局的重大项目落地。
《管理办法》明确,全省核电发电增量替代煤电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80%,其余20%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收储。产能跨设区的市整合或向省外转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60%,其余40%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收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企业关停转产、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等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由各设区的市收储调剂。其他替代方式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由省市合理确定收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