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关于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扩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环审〔2022〕174号,详情如下:
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扩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示》(石核开发执〔2022〕1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扩建一期工程位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管理区宁津街道,拟建两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容。
《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扩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评价模式和参数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持续跟踪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最新进展。
(二)严格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
(三)积极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