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碳资产价值实现机制若干措施(试行)》,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进一步深化碳资产价值实现机制改革。
夯实碳排放管理基础。建立存证报告制度,自2022年起,对发电、钢铁、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月度碳排放台账信息化存证和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制度。根据碳减排工作任务需要,逐步向其他行业延伸。统筹碳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将发电、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信息登入企业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度动态更新。2022年制定并发布钢铁行业碳排放基准值,2023年制定并发布水泥、玻璃、石化、化工等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碳排放基准值体系。以企业年度碳排放量为基础,按照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1.3至2.6万吨(不含)、1.3万吨(不含)以下的标准,将碳排放企业划分为重点、一般和其他三类,建立重点和一般碳排放企业动态管理名录。
加强降碳产品开发和价值转化。加快拓展降碳产品开发领域,从林业、湿地等生态固碳领域逐步向超低能耗建筑、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延伸。创新开发模式,鼓励生态修复治理与降碳产品开发有机融合,支持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两山”基地等因地制宜开发降碳产品;建立降碳产品供需双方联合开发、互惠互利的精准对接机制,打造一批绿色低碳发展和降碳产品价值实现试点示范。实行碳排放抵销,根据碳排放单位年度核查碳排放量和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对排放企业超行业碳排放基准值排放量部分按10%的比例购买降碳产品抵销碳排放,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碳排放总量的1%购买降碳产品。
推动碳减排量资产化。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碳减排项目开发机制,推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绿色低碳改造和环保绩效创A,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创新与推广应用,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企业主动开发碳减排项目。建立健全碳减排量化核算体系,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减排量评估,对企业低于年度基准排放部分碳排放量,以及实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改造和环保绩效创A等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核定,并在全省碳排放综合管理平台建立碳减排项目数据库进行登记。探索资产化实现路径,研究制定碳减排资产认定、登记和管理规范,建立以减排量为基础的碳资产量化标准,引进权威第三方机构,采用国际通用的技术和方法,对企业碳减排量开展资产化认定。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以碳减排资产为抵质押标的物的金融业务,推动企业碳减排资产价值实现。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保障碳减排、降碳产品开发和价值转化企业信贷需求,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推动建立基于重点行业碳排放的河北碳指数,推进碳减排资产与降碳产品证券化。鼓励设立低碳转型基金、降碳产品开发基金等,支持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绿色中期票据、绿色短期融资券等,探索创新碳期货、碳期权、碳托管、碳回购等金融衍生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开展绿色保险创新,开发生态系统碳汇保险等保险形式。